香港公司条例规定:无论公司是否盈利,是否收入来自于香港,都必须向税务局申报过往一年的经营状况。香港公司在成立18个月时会收到份利得税申报表,税务局发出税表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将过往经营成果向税务局申报,新公司次税务申报的会计期间可长达18个月,之后则以12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可以自行处理账务,但须由香港执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香港公司理帐及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为:一、 业务单据 1. 采购发票或者采购合同 2. 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合同 3. 运输文件(如提单、空运单、快递单、报关单或送货单) 4.银行收付款水单(如有) 共计四类单据,请将同一笔业务的上述单据配对订装在一起。二、 银行单据 1. 银行月结单 2. 银行收款以及付款通知书(即银行水单)3. 银行融资信 4. 银行贷款合约 三、 银行明细表(即银行流水账) 为清楚知道银行每笔进出款项的来龙去脉,减少后续同贵司核对时间,请及时登记,也可以用铅笔直接在银行月结单上每笔收付款项旁边注明收付内容,如发票号等。 四、费用单据 所有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费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例如:人员工资、租金支出、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等,真实合理,与业务有关即可。为节省做账时间和费用,建议按月登记。五、 年结日之后的业务单据 需提供首五笔销售采购交易单据,以及年结日后三个月的银行月结单及水单,以便税务局了解公司是否持续经营、是否经营同类业务等。 六、 其它(如有)文件 除以上文件,实际交易中与经营有关产生的其他费用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