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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当月社保尚无缴纳,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点击次数:8发布时间:2017/3/21 9:46:57

入职当月社保尚无缴纳,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更新日期:2017/3/21 9:46:57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产品型号:s

简单介绍:骏伯人力资源集团上海分公司专业从事劳务派遣及社保代理14余年,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和完美的服务品质,您可以选择我们公司,给您提供便利之门,给您和您的家人生活带来欢乐!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部在广州,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覆盖中国大陆所有31省份及广东省内所有21地级市,为员工人数多、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操作”的综合性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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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月缴纳,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而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其工伤保险各项费用应由新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 袁某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2010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2011年1月。 2011年1月4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配件公司于2011年1月份曾为袁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已为袁某缴纳了2011年1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袁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 2011年1月20日,袁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 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为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两者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对于袁某的工伤不予理赔,*终导致袁某与两家公司发生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终判决由配件公司承担袁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 鉴于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机制是按月缴纳,在实践中就会存在某段期间内劳动者已经在新用人单位工作,而社会保险仍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情形。 在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避免此段期间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防止一旦发生工伤,风险无法分散的局面;作为劳动者可以避免一旦发生工伤,各方扯皮的局面,从而有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利益。
 
我司介绍:骏伯人力资源集团上海分公司专业从事劳务派遣及社保代理14余年,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和完美的服务品质,您可以选择我们公司,给您提供便利之门,给您和您的家人生活带来欢乐!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部在广州,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覆盖中国大陆所有31省份及广东省内所有21地级市,为员工人数多、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操作”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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